永
福 杜 鹃 花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名称为“漳平市永福杜鹃花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Zhangping Yongfu Azalea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YATA )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漳平市辖区内从事杜鹃花种植、营销、科研的企业或自然人,以自愿组合、民主管理的形式,通过杜鹃花产业化经营,谋取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业经济社团。
第三条 宗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产业经济发展规律,努力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花农组织化程度,增强行业产品市场竞争力,促使产业增效、会员增收,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管理业务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技术业务接受上级花协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永福镇菁中北路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发展策略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跟踪研究国内外杜鹃花产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各类相关信息,为会员和政府提供信息咨询。
(三)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举行人才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发展产研协作,以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为主线,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推进产品深度开发,从根本上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制订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申报使用产品注册商标,制订和实施商标、产地证明、诚信监督等管理制度。
(五)广泛宣传行业产品,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组织和引导会员运用团队协作力量,最大限度地巩固和占有市场。
(六)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七)代表本会发展国内外经济合作及行业考察交流活动。
(八)承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花协委托的行业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拥护本会章程并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具体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
1、从事杜鹃花生产、营销、科研等的自然人。2、讲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单位会员:
从事杜鹃花生产、营销、科研的诚信单位。
(三)名誉会员:
对杜鹃花产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符合入会条件者,经本会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依“商标法”签订商标使用合同,享有本行会产品商标使用权。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参与权和享受团体内部优惠待遇。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推荐、介绍新会员的权利,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第一年280——500元以后每年200——500元,个体会员第一年180元以后每年100元,每年会费交纳时间不得迟过年底;
(五)向本团体反映、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出会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超过规定时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触犯国家刑法受法律制裁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应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壹年。
第十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为本会当然理事,本会发起人为当然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负责闭会期间的常务工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退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负担、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开展,执行会议决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承担分工项目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服务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配会计、出纳各一名,财务开支由会长审批,财务收支每季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优先保障本会业务开展需要。本会聘用人员的报酬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财力和参照公务员待遇决定。本会领导人的工作一般按义务工对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民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时由理事会审议终止方案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会员代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报请民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